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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治理的通知


编纂:2025-12-15 09:04:22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晋建质函〔2025〕994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

治理的通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综改区建设与公用事业治理部: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治理法子》(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令第57号)关于信息化治理的要求,加强工程质量检 测全过程信息化治理,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切实保险构筑 工程质量,我厅印发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治理执行细则》(以 下简称《执行细则》),并开发建设了山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 测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在全省领域内* 奉行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治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推广使用监管平台

“监管平台”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 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内部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 提供人员、设备、检测汇报等治理服务;为拥有相应行业监管 职能的各级住建主管部门提供检测机构和试验室动态监管服 务。

(一)实现信息化监管全覆盖。省内检测机构、试验室和

在我省登记的省表检测机构要向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申领账 号,将人员、设备、检测汇报等沉要信息录入监管平台,自动 接受信息化监管。新设立的检测机构和试验室,应在获得交易 牌照后、申请资质前,向所属市级住建主管部门申领账号,并 实时录入有关信息。

(二)落实监管平台登录权限治理。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 当统一使用监管平台,加强对检测机构和试验室的信息化监 管。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应向省住建厅申领账号,县(视注区) 住建主管部门应向市级住建主管部门申领账号,赋予相应治理 权限,实现省、视注县三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三)加强监管平台信息审核。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应对 检测机构和试验室录入的根基信息进行审核,可授权县(视注 区)住建主管部门审核,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确认,确保信息 真实有效。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对上传的信息进行分析治理, 督促检测机构及试验室实时更新有关信息,确保监管平台信息 真实反映企业情况。

(四)强化信息化监督查抄。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充分运 用监管平台执行信息化监管,对在本辖区领域注册或有固定检 测场所的检测机构的资质前提,以及本辖区领域注册的混凝土 企业的试验室前提进行动态监管,督促持续满足相应尺度,并 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展的质量检测及混凝土供给活动进行监 督治理。企业注册地掌管资质或前提治理,工程地点地掌管相

应活动或行为治理。

二、关联并归集项目检测信息

通过监管平台,将工程项目与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 关联起来,实现统一项主张检测汇报、预拌混凝本地货品交货单 等信息统一归集。未关联的检测汇报、产品交货单无法上传至 监管平台。

(一)美满在建工程项目信息。属地住建主管部门掌管录 入以及更新在建工程项目信息,工程项目信息除根基信息之 表,还该当蕴含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供给企业、检测机构项 目掌管人、施工单元取样人员、建设单元或监理单元见证人员 等信息。市级住建主管部门可凭据项目监管权责划分情况,授 权县(视注区)住建主管部门进行录入。

(二)实时录入新建工程项目信息。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在 执行工程质量监督前,该当严格审查检测合同、混凝土采购合 同,在监管平台录入工程项目信息时,实时上传有关合同并关 联检测机构和混凝土企业,以便后续相应企业可能正常上传和 出具检测汇报、产品交货单。

(三)动态做好工程项目信息关联。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 土供给企业产生调换时,要实时向工程地点地住建主管部门进 行报备,由工程地点地住建主管部门实时在监管平台调换有关 企业信息并关联工程项目。

(四)明确相应监管及关联权限。市县两级住建主管部门

在监管平台对本辖区领域注册的检测机构和试验室,以及在本 辖区设立分场所的检测机构拥有直接监管权柄;对于跨区域开 展活动的企业,应在业务发展前奉告工程地点地住建主管部 门,由工程地点地住建主管部门在监管平台获取相应监管权 限,方可纳入本级监管企业名录进行关联。

三、尝试见证取样送样信息化治理

见证取样送样信息化治理依附监管平台,平台附带手机移 动端(以下简称“APP”, 可在监管平台首页进行下载),建 设单元或监理单元、施工单元、检测机构该当别离在见证取样 及送样收样相应环节利用APP, 实现见证取样全流程信息化管 理,确保见证试样全过程信息真实、可追忆。

(一)授权确定见证取样人员。设单元或监理单元应书 面授权确定项目见证人员,施工单元应书面授权确定项目取样 人员。在建工程授权信息实时向属地住建主管部门报备,新开 工工程授权书该当在接受质量监督前提交属地住建主管部门, 相应人员信息应由掌管工程项目录入的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录 入监管平台,并在平台上教授权书。经单元授权和平台认证登 记的见证、取样人员方可承担见证、取样和送样工作。

(二)规范见证取样信息登记。建设单元或监理单元的见 证人员、施工单元的取样人员在APP 注册时必要提供授权书等 有关信息,经实名认证通过后方可使用。送检样品造取过程应 当使用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见证取样时取样人员应在 APP

实现样品唯一性标识信息登记,蕴含样品信息、取样人员信息、 取样功夫、取样地理地位、工程进度及有关过程影像信息。使 用二维码或芯片等信息化标识时,应可能将样品信息关联到该 标识,并实现APP 扫码溯源。见证人员对取样人员的取样、标 识和信息登记、上传等全过程进行见证,确保取样规范、标识 正确、信息登记齐全并实时上传。

(三)规范送样收样信息查对。送检样品在见证人员见证 下由取样人员送至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利用监管平台对见证人 员、取样人员身份进行鉴定,并查对有关样品信息进行验样, 信息化标识直接通过APP 扫描获取样品信息,非信息化标识通 过 APP 调取有关样品信息。对不切合见证取样试样有关要求 的,以及从APP 调阅的见证取样样品信息与现实样品标识信息 或委托单信息不一致的样品不得受理。见证人员、取样人员身 份鉴定和验样信息拍照上传监管平台。

四、加强检测试验信息化治理

(一)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检测机构及试验室应成立企 业级信息化治理系统(以下简称“治理系统”),对检测或生 产活动进行信息化治理,保障建设工程检测质量和混凝本地货品 质量全过程可追忆。治理系统该当满足各级住建主管部门的监 管要求、监管平台的技术要求以及企业治理个性化需要,将监 管端与企业端信息有效衔接,实现划定数据的自动采集和实时 上传。检测机构涉及力值和地基静荷载的检测数据应自动采集

和实时上传。试验室原资料检测中涉及力值的检测数据、出产 环节投料数据以及混凝本地货品强度检测数据应可能实现自动 采集和实时上传;胶凝资料、骨料、表加剂等原资料的非力值 检测参数,检测数据由治理系统录入上传或将数据关键页扫描 上传,该当上传的检测数据按《执行细则》附表1检测参数执 行。

(二)美满视频监控系统。检测机构该当建设视频监控设 备,视频监控区域应覆盖全数收样场所、室内检测场所和室内 样品运输通路,视频信息应清澈有效,留置接入监管平台的接 口。视频信息存储在检测机构,保留时限不应少于6个月。预 拌混凝土企业要对试配室原资料检测、共同比试验、混凝本地货 品检验等检测试验活动以及产品卸料过程进行视频采集,纪录 试块造作成型、检测试验人员操作过程等信息,有关视频影像 资料的纪录信息保留功夫不应少于6个月。

(三)加强检测汇报治理。检测机构应以项目为单元,按 年度对检测汇报统一编号,编号该当唯一且陆续,不得轻易抽 撤、涂改。出具的检测汇报应由监管平台赋二维码标识后打印, 自动采集数据的检测汇报由监管平台直接天生,非自动采集数  据的检测汇报由治理系统录入上传或将关键页扫描上传后生 成。天生的检测汇报由监管平台赋码打印后,再推广具名盖章 手续。凡检测了局判定为不合格的,由监管平台自动统计汇总。 检测机构对检测信息的真实性、正确性和齐全性掌管。

(四)规范混凝本地货品交货治理。预拌混凝土企业出厂混 凝土拌合物时,应通过监管平台打印拥有二维码防伪标识的 “产品交货单”,使用单元该当通过APP扫描可查看该批次混 凝本地货品检测、所对应原资料检测、试验室共同比、出产投料 等数据情况,产品交货单未经监管平台赋码的,混凝土拌合物 不得进场;炷涟韬衔锝换跏,应将混凝土拌合物卸料位动 态视频上传监管平台。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信息化治理工作领导。省住建厅掌管成立监管 平台,并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工作进行查抄领导, 颁布和治理监管平台数据接口和规范。监管平台在治理法式或 数据接口产生调换时,将实时在监管平台首页颁布有关信息。

(二)推动信息化治理措施落地。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切 实依照通知要求,督促领导检测机构和试验室依照本通知要求 加快信息化建设,成立美满企业级治理系统、装置视频监控系 统、实现治理系统和监管系统的数据对接,实现检测数据自动 采集和实时上传。要铺排专人掌管监管平台有关工作,组织专 业人员加强技术对接,确保各级监管平台互联互通。要加强监 管平台的操作培训工作,分批实现对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试 验室和有关单元的培训宣贯,全力推动信息化建设工作措施落 地。

(三)落实系统安全及监管要求。为检测机构和试验室提

供治理系统的各服务商,应严格依照数据接口尺度交互数据, 并凭据政策和尺度的变动持续改进升级软硬件产品以满足监 管及检测要求,同时应满足信息化安全要求。各服务商提供的 产品或服务为市场行为,各级住建主管部门不得过问。

、功夫铺排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划分阶段、分辨沉点,依照功夫铺排 有序推动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建设工作。

( 一)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该当在2025年11月20日前录 入美满本级监管项目清单,确保辖区所有在建工程全数录入监 管平台。

(二)已换发新版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该当在2025年12 月31 日前,实现企业治理系统和监管平台的数据对接,根基 信息全数依照新资质尺度以及监管平台有关要求实现录入。

(三)2025年12月31日之后新设立的检测机构,该当 严格依照本通知有关划定在申请资质证书之前实现治理系统 的成立、监管系统的数据录入,以及治理平台和监管系统的数 据对接。

(四)凭据资质动态治理的有关要求,监管平台将对2025 年12月31日之后切合伙质尺度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法检测报 告赋唯一防伪二维码,各级住建主管部门、检测机构及有关企 业,可对检测汇报进行在线查问和防伪验证,确保汇报出具时 检测机构切合伙质尺度要求,实现检测汇报的溯源治理。

(五)已获得企业资质的混凝土企业该当在2026年6月 30日前注册监管平台账号并录入美满有关信息,属地住建主 管部门要实时对接企业资质审批部门,确保本地企业监管平台 全覆盖。各试验室该当在2026年12月31日前成立企业信息 化治理系统并实现监管平台的数据对接。监管平台将对2026 年12月31日之后切合试验室治理要求的混凝土企业出具产品 交货单的赋唯一防伪二维码,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及有关参建单 位,可对产品交货单进行在线查问和防伪验证,确保该批次进 场混凝土出产时切合有关尺度要求,实现混凝土质量的溯源管 理。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 年 1 2 月 1 日

(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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